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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补习班失足摔伤托管机构有过担半责中国新闻网许昌

发布日期:2016/3/22 5:03:58 浏览:566

许昌市民李杰把儿子小明送到市区一家暑假补习班学习,不料,小明在玩耍中不慎摔伤,导致胳膊左上臂骨折,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李杰将经营者刘华告上法庭。作为补习班负责人,刘华是否应对孩子的摔伤承担责任?2016年3年2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华承担50责任及精神抚慰金。

据了解,刘华在许昌租赁房屋举办暑假补习班并负责学生的教学工作,市民李杰的儿子小明在市区某小学三年级读书,由于暑期放假,李杰因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无法给小明辅导功课,便把他送进刘华的补习班进行学习。

2015年7月24日晚6点30分,结束了一天的功课之后,学生们聚在一起打牌玩乐,由于围拢观看的同学太多,小明便搬来一把椅子站在上面伸头张望,却不料一个踉跄,从椅子上失足摔了下来,左胳膊当场不得动弹。随着同学们的惊呼,刘华立刻通知李杰,并把小明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明的伤情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经过住院治疗,李杰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经鉴定,小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为此,李杰将补习班负责人刘华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刘华赔偿医疗费、复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24445.24元。

庭审中,刘华称自己办的辅导班全托收费标准是650元,但李杰所交的500元是补课费而非全托。依照规定,晚上5:30分学生必须被家长接走,但李杰并未按时接走小明,孩子摔伤不是在上课期间,并不属于自己的托管范围,其摔伤系因顽皮所致,由此李杰应负全部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杰向刘华交纳费用500元,参加刘华举办的暑假全托补习班,学生在刘华经营的补习班学习、生活期间,刘华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刘华怠于履行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小明不慎摔伤,对此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李杰由此受到的损失。小明虽系无民事行能力人,但对站在椅子上有可能摔倒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定刘华对原告因伤害造成的各项费用赔偿50即57162.90元,另赔偿李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2162.90元。

魏都法官提醒市民,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孩童天性顽皮,教育机构在经营管理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心的学习环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袁慧敏通讯员赵市伟沈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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