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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男子将自家门面房外租租客擅自变卖房内物品

发布日期:2016/9/20 7:53:25 浏览:424

在明知房屋租赁期限将至的情况下,依然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导致租户在签订转租协议两个月后,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被房主通知腾房。一间经三度转手的门面房,最终引发了一场官司。

身边的事儿

江某拥有位于许昌市区某小区的一间门面房。2012年,他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张某向江某支付租金,并约定房租每年一交。随后,张某将该房屋转租给陈某经营。2015年,陈某再次将该店面转让给李某,并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房内电脑、空调、收银台、鞋架、饮水机等物品整体转让,陈某收取李某转让费1.4万元。同时,李某与二房东张某也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用期限为一年。

孰料,两个月后,江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他到店里后,发现自己的租客是个陌生人,了解情况后便要求李某

腾房。李某在腾空屋内相关物品后,将房屋交给江某,并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诉称其明知租房合同即将到期,却隐瞒事实与自己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从而给自己造成相应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4万元。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转租协议无效,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江某已收回涉案房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李某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将转让协议所涉物品自行拉走,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遭受的具体财产损失,其要求张某赔偿1.4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李某与陈某约定以1.4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该店面,证明李某已认可所涉物品的转让价值,如果李某没有获得附属物,只交了转让费,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起诉与自己签订转让协议的陈某来维权,李某与张某只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与转让纠纷没有关联。

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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