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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16/9/27 7:42:18 浏览:986

企业组织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如下意义:1.可以完善组织内部管理,使质量管理制度化、体系化和法制化,提高产品质量,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2.表明尊重消费者权益和对社会负责,增强消费者的信赖,使消费者放心,从而放心地采用其生产的产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可借此机会树立组织的形象,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形成名牌企业;

3.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是政府采购等招投标项目的入场券,是组织向海外市场进军的准入证,是消除贸易壁垒的强有力的武器;

4.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举一反三地建立健全其它管理制度;

5.通过ISO9000认证可以-举数得,非一般广告投资、策划投资、管理投资或培训可比,具有综合效益;还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及对获证单位的重点扶持。

ISO9000族标准的推行,与我国实行的现代企业改革具有十分强烈的相关性。两者都是从制度上、体制上、管理上入手改革,不同点在于前者处理组织的微观环境,后者侧重于组织的宏观环境。由此可见,ISO9000族标准非常适宜我国国情。因此,国家明文规定“九五”期间全面推行ISO9000族标准。

ISO9000族标准认证,也可以理解为质量管理体系注册,就是由国家批准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依据ISO9000族标准,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介,向公众证明该组织的质量管体系符合ISO9000族标准,提供合格产品,公众可以相信该组织的服务承诺和组织的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ISO9000族标准不仅在全部发达国家推行,发展中国家也正在逐步加入到此行列中来,ISO已成为—个名副其实的技术上的世界联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上述它能给组织带来的巨大的实际利益之外,更为深刻的原因在于ISO9000族标准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之物。因此,在一个组织或一个国家实行ISO9000族标准并非是一个外部命令,而是现代组织的本质要求。

国际标准化组织(英文缩写为ISO)对9000族系列标准进行“有限修改”后,于1994年正式颁布实施IS09000族系列标准,即94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启动了修订战略的第二阶段,即“彻底修改”。1999年11月提出了2000版ISO/DIS9000、ISO/DIS9001和ISO/DIS9004国际标准草案。同时鼓励需要认证的组织,从2001年开始可按2000版申请认证。

河南许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

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出台(资料图)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印发了《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评审专家将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统一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应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河南省财政厅开发的“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许昌市将设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委员会,选聘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办法》提出,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等条件。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评审专家所要承担的义务,评审专家要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公正、中立、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保守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办法》还对评审专家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七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针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文: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统一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河南省财政厅开发的“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县(市、区)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许昌市设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委员会,选聘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对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论证决策。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动态管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公认的。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许昌市政府“用户注册入口--评审专家”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评审专家协议》,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至相应财政部门:(一)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信息表》(1份);(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意见。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及岗前培训。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四)申报的拟评审专业类别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五)财政部门认定应当提供证明履职能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审核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许昌市政府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拟聘任评审专家不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取消拟聘任评审专家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市共享。第十五条聘任为评审专家的,由财政部门颁发《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许昌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由市财政统一规定格式,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颁发,县(市、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证书由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者不再担任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有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四)因身体等其他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五)财政部门认为其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事项的。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公正、中立、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保守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维护及管理工作。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采购系统提请专家抽取申请后,在采购系统的评审专家库中进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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