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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因病猝死旅行社被判担责六成

发布日期:2016/9/23 14:02:03 浏览:531

2014年3月26日,年逾70的赵某和妻子、岳母向许昌某旅行社缴纳15300元去新马泰旅游,3月29日凌晨4点,赵某三人到达泰国曼谷,之后,赵某三人随团在当地旅游。4月2日,赵某因腹痛到曼谷当地医院治疗,4月5日医治无效死亡。

旅游成为备受人们追捧的度假方式,但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在游玩时,无论是旅行社还是老年人自身一定要注意健康安全,否则旅游就会由喜事变成悲剧。家住河南省许昌市70多岁的赵某就是在泰国旅游时,突发急病身亡,赵某家人将两家旅行社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经魏都区法院一审、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2月26日,许昌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判处郑州某旅行社和某保险公司被判承担此次事故的60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6日,年逾70的赵某和妻子、岳母向许昌某旅行社缴纳15300元去新马泰旅游,许昌某旅行社又将赵某三人委托给郑州某旅行社负责,并向郑州某旅行社支付旅游款共计14910元。3月29日凌晨4点,赵某三人到达泰国曼谷,之后,赵某三人随团在当地旅游。4月2日,赵某因腹痛到曼谷当地医院治疗,4月5日医治无效死亡。

一场境外游变成了生死两茫茫,赵某死亡后,赵某妻子及赵某三个儿子在和旅行社多方交涉无果后,将许昌某旅行社、郑州某旅行社、承担此次旅游人身保险的河南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赵某家人认为,许昌某旅行社在没有经过赵某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委托给郑州某旅行社;郑州某旅行社没有在老年旅游中尽到充分的告知警示义务,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欠妥当,在行程中未能全面履行善意提醒、注意及适当的照顾义务;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在审理中,许昌某旅行社辩称他们是受郑州某旅行社的委托招揽国际旅游业务,死者与被告郑州某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郑州某旅行社才是赵某旅游的直接组织者;郑州某旅行社辩称,赵某的疾病系导致自身死亡的主要原因,且旅行社尽到了及时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与旅行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适用条款等。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被告郑州某旅行社收取了大部分的旅游费用,并提供了旅游服务,应认定赵某和郑州某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郑州某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且在提供旅游过程中,未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在赵某疾病发作时,未尽到全部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某因疾病发作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赵某的死亡原因与其自身疾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情况,以被告郑州某旅行社承担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的60,并退还原告未进行旅游部分的旅游费为宜。

鉴于郑州某旅行社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旅游责任险,故其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旅游责任险内予以赔付,下余部分再由郑州某旅行社进行赔付。被告许昌某旅行社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7760元,郑州某旅行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264元。

魏都区法院一审后,郑州某旅行社不服判决,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郑州某旅行社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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