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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襄城男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系许昌首例

发布日期:2017/4/28 10:07:07 浏览:514

3月29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阮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此乃我市首例。

2014年8月,被告人阮某在襄城县成立某鞋业有限公司,招收140余名工人为其生产制造皮鞋。当年11月至12月,阮某共计拖欠工人工资16万余元。2014年12月12日,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然而,阮某仍不支付,并于2015年1月逃匿外地。后,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于今年1月3日将其抓获。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此案承办法官说,其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在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支付劳动者报酬是用工个人及单位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阮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阮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且当庭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取得,受法律保护。作为有支付能力的承包人或其他公司、企业法人,如果企图截留、克扣、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承办法官提醒说。(记者李小娟通讯员王高产姚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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