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2-12-8
法庭审判现场
被告人李佰红在法庭接受审判
4月15日上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佰红等45名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
李佰红,绰号“鬼子六”,男,1968年出生,周口市淮阳县人。2012年12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2013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4年2月8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百姓闻李佰红而色变
在多达49页的起诉书中,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李佰红、周海涛,纠集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组成了以李佰红、周海涛为首,以孙国华、张立、郭玉萍等为积极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分工,通过非法控制淮阳县公交公司、淮阳县混凝土市场,非法开设赌场,插手民间纠纷,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并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车辆、枪支、弹药、刀具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吃住、娱乐和吸食毒品。
公诉机关起诉称,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淮阳县大肆进行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淮阳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使当地百姓闻李佰红而色变,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公安局内殴打巡特警
2009年,被告人李佰红听说淮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罗某说其坏话,遂指使被告人李柏增、周海涛、张立到巡特警大队,公然对正在办公室工作的罗某进行殴打,并将罗某所持摄像机损坏。
逼得一家人逃离淮阳
2006年,李佰红怀疑梁某在互联网上控告其是淮阳最大的黑社会头目,并怀疑与王亚彬有关。
被告人王亚彬为向李佰红、周海涛证明自己的“清白”,于2007年9月19日凌晨,将汽油浇到梁某家门口点燃,致梁家防盗门内损坏、楼梯转台处电线被烧裸露。之后,再次对梁家浇上汽油焚烧,致使梁某一家人被迫逃离淮阳县。
2007年,梁某一家被逼逃离淮阳后,李佰红安排周海涛、张立等人,将梁某家房门撬开,搬走室内物品,并长期占用该房,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使得梁某一家有家难回。
看上美女就进行骚扰
2012年6月,李佰红看上了雷某所开服装店内的服务员李某,遂安排被告人陈云涛、徐启锋、沈前防,对李某、雷某多次骚扰,并追逐、拦截。
同年7月,雷某的父亲不堪女儿多次被骚扰而报警。在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李佰红等人以徐启锋被打为由,强行向雷某的父亲索要现金1000元。
强行敲诈现金80万元
被告人李佰红与刘某商议,帮助刘某争夺淮阳县商城东路东侧300亩地的开发权。刘某承诺,事成后给李佰红200万元。
2007年,周口一家地产公司获得该地开发权后,李佰红以自己损失200万元为由,安排被告人王亚彬、张立、徐勇等人,向该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索要200万元,并威胁、恐吓李某及其家人。
李某被迫给李佰红现金80万元。
住处藏匿枪支和弹药
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佰红住处,依法收缴单管猎枪1支,并查获“五四”式手枪子弹7发,“六四”式手枪子弹26发,霰弹枪弹35发,小口径步枪子弹101发,气枪铅弹108发。
经鉴定,该枪具有击打发射实弹功能。
“黑老大”涉嫌16项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佰红涉嫌16项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周海涛,涉嫌10项犯罪。
本案被告人共45人,其中27人涉黑,共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18项犯罪,涉及犯罪事实共54起,违法事实共11起。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预计审理10天,审理后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记者杜文育通讯员朱耀宇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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