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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员工因工作失误被开除酒店被判支付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16 15:20:03 浏览:568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赵市伟宋小然)在酒店从事5年客房服务的黄某因工作时玩手机等行为多次受到经济处罚,随后又因工作失误被开除,黄某认为自己的过失不属严重违规,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8月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酒店支付黄某经济赔偿金17000元。

2012年,黄某到许昌某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工作,两年后,黄某与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基本工资为1700元。合同规定,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酒店可以解除本合同,黄某应无条件接受。黄某参加新员工培训后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酒店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客房卫生的清洁,严格执行公司的双撤标准(打扫客房时第一时间撤出棉织品,不使用客用品进行房间清洁),如违背以上规定,本人无条件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罚措施,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公司损失。2016年4月,黄某在上班期间因玩手机、洗消间门没锁,两次被经济处罚各20元,同年11月,黄某因未执行双撤被经济处罚200元。2017年2月,黄某倒垃圾时,因垃圾袋破烂造成地毯、电梯及大堂污水污渍被该酒店开除。黄某随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对方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黄某认为自己的过失不足以造成严重违规,酒店的开除行为与合同不符,遂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工作期间被开除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基本工资1700元×5年)及赔偿金17000元(1700元×5年×2)。另查明,黄某劳动合同解除前月平均工资为200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对于黄某前三次工作过失均以经济处罚的措施予以了处理。其倒垃圾的工作过失未达到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情形,酒店以此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酒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黄某在酒店处工作年限为5年,赔偿金应为20017元(2001.7元×5×2),黄某请求经济赔偿金17000元低于二倍,故应当按照其诉讼请求计算。黄某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8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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