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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组团出游食物中毒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9/12/19 21:13:40 浏览:354

许昌某广告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组织员工集体出游。旅游期间,广告公司有多名员工吃过团餐后食物中毒。但事发后,某旅行社注销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身边的事儿

某广告公司为回馈员工,组织了集体出游活动,并与市区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该旅行社为广告公司29名员工及3名儿童提供山西历山两日游,费用共计1万余元,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等。某广告公司先期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费1万元,并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某广告公司员工集体乘车到达山西历山后,旅行社安排一行人在一农家院就餐。前往景区时,公司的5名员工及一名12岁小孩出现了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急性肠胃炎。其他员工在宾馆等待至次日中午,后先行返回了许昌。随后,几名病人乘坐救护车返回许昌,某旅行社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山西省沁水县卫生局将该事故认定为急性肠胃炎暴发事件。某广告公司随后支付其员工每人300元的精神抚慰金。另查,该旅行社已于该事件后注销,清算报告上显示其财产剩余2万元归股东石某所有。

庭审中,某广告公司称,该广告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因旅行

社提供的餐饮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公司员工食物中毒,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不仅未能成行,还给员工造成了极大的人身损害。事后,某广告公司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已交纳的费用,对方拒不支付,还侵吞了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给病患员工的保险金。某广告公司要求某旅行社返还交纳的旅游团费1万元,支付广告公司损失9600元,并返还员工应得的赔偿利益1.6万元。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石某返还某广告公司旅游团费1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某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旅游团费,某旅行社实现其合同目的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交通、住宿、用餐和旅行条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某广告公司员工的旅行目的并未实现,故广告公司要求某旅行社退还团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某广告公司请求某旅行社支付其损失96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损失并非该事故直接的、必需的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广告公司要求返还员工应得的赔偿利益1.6万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该旅行社已注销,且剩余2万元归股东石某所有,故石某应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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