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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许昌公司章程

发布日期:2016/1/3 6:55:11 浏览:601


第一条为了保证许昌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以下简称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许昌学院(国标代码10480)。我校是一所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及河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单位”。办学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校本部);许昌市许繁路1389号(医学院校区)。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执行,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为主管校领导及各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友及师生代表。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检查录取过程等招生事宜。


第五条许昌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许昌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专业要求


第七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

4、新生奖学金:奖励本科二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高校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一般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通过银行获得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学制或学分、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许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同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录取结果通过许昌学院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74—2968818


学校网址:http://www。xc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cu.edu。cn


第二十六条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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