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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发布10起投保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0 17:43:31 浏览:117

来源时间为:2023-03-14

3月14日,河南证监局发布辖区10起投资者权益维护典型案例,涉及投资者适当性、佣金调整、期货交易、退市股票交易、非法证券活动、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等多个方面,旨在引导行业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帮助广大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

据了解,2022年以来,河南证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树牢“大投保”理念,不断加强行政执法、持续畅通维权救济渠道、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河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全面深化“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稽查处罚有机衔接,涵养辖区投资生态,构建全方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河南证监局2022年度

10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开立新三板账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L在A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账户后,以A公司未发现其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垫资,提供的会计证为伪造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未履行适当性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提交了投资者L开户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管理职责;另提交《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投资者L保证向其提供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以及会计证足以证明其满足新三板账户开户要求,符合开通交易权限条件,A证券公司通过核对、查询等方式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上述规定,A证券公司已切实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投资者有义务向主办券商提供真实的资料,本案投资者L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8条规定“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本案法院作出A证券公司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及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的认定。

三、案例点评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祥文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2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义务并不局限于高风险等级产品和服务领域,而是适用于所有证券、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相关服务。

虽然适当性义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也应该有“合理”边界。本案法院审判认为A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关注与查证,已尽审查义务,体现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审判理念。

案例二

“期货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投资者开户被处罚”

一、案情简介

W企业计划开展期货场外衍生品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明知W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不满足办理衍生品业务条件,仍通过微信建议其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得可承受能力大一些”。

投资者遂将问卷中4道题目答案进行修改,投资主要目的由“闲置资金保值增值”修改为“获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标的由“大部分投资于低风险低收益产品”修改为“大部分投资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承受损失范围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修改为“承受较大的投资损失”,投资首要目标由“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较低”修改为“产生较多的收益,可以承担较多的投资风险”。

A期货公司以修改答案后问卷为依据为W企业办理了相关业务。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期货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期协字﹝2017﹞60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本案中,A期货公司开户人员通过微信建议W企业将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中涉及风险问题答案“改得可承受能力大一些”,严重误导投资者,影响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分结果,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案例点评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郑雅辉

期货和相关衍生品交易具有专业性强、参与门槛高、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差异较大等特点,无论从期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都需要投资者专业化程度、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的产品相匹配,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的量化测试,投资者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如实填写。

期货经营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强化员工管理,持续开展员工教育,为员工树立合规展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通过不定期回访等形式确认客户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同时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深入、全面了解金融产品相关知识,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实现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案例三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产品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被处罚”

一、案情简介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为其所管理的B基金募资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未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对部分投资者分类,未对该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问题,对A私募基金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本案中,A管理人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完成评估,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可能导致投资者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三、案例点评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李冰冰

证券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风险特征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必须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风险分级一般是根据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信用情况、产品结构、产品和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募集方式、运作方式、存续期限、申购赎回安排等进行打分,结果用于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不作为收益保障或兜底承诺。投资者在购买各类基金产品时一定要核对基金产品分级结果,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要购买没有风险分级结果的基金产品。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匹配销售等适当性安排,规范自身行为,优化投资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投资者不了解期货委托单成交规则引纠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为A期货公司客户,某日W某发现其委托单成交后成交价格并非委托价格,认为A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问题,遂向A期货公司客服电话投诉。

经A期货公司核实,W某反映的委托单为卖出开仓,设定委托价56100元、56200元,最终成交价为56350元。根据交易所撮合原则及限价指令定义,此委托单撮合成交价位属于更优价格,成交价格并无问题。

二、案例分析

根据交易所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指令的种类包括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等。其中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为买进申报的,只能以其限价或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为卖出申报的,只能以其限价或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

本案中为卖出申报,成交价格高于限价,A公司交易系统并不存在问题。

三、案例点评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薛海斌

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投资者在交易前除需要了解意向交易品种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外,还应充分了解交易规则及交易软件特殊功能,避免因规则或软件功能不了解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期货交易品种多、专业性强、软件功能复杂,期货公司应建立新入市客户群体分类服务体系,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普及各类期货知识,帮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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