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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8/24 23:16:01 浏览:20

来源时间为:2024-06-05

案例一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与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利用制氮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利用制氮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51181.15元。”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与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赔付551181.15元,并按双方确认的替代修复方案(植树修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确认赔偿权利义务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运用“行政 司法”模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与污染者经磋商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能够更快捷地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效率。办案过程中,襄城县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监督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与参与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意志和决心,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理念。

案例二

临颍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因临颍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公司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及集体研究讨论,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立足于审判职能,主动作为,积极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沟通,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行政处罚原则,作为实质性化解该案行政争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分析企业生产现状、技改情况、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相关情况,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最终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与临颍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调解。同时,法院积极与该公司进行联系,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让该公司认识到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不应仅考虑经济效益,更应考虑到环境效应,其生产方法、工序、工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涉罚金变更为10万元,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在行政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度”,有“力度”,还要有“温度”,既要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利益平衡的尺度,运用司法力量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护航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形成绿色环保、公平有序、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本案为襄城县法院环资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个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本案中,临颍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该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2吨蒸汽锅炉氨氮化物超标0.866倍,排放污染物超标数值不高,该公司在被抽检前已经开展生产工艺的技术革新与改进,在审理中又表示对于不合格的生产部工艺要继续积极整改,进一步优化企业绿色生产管理流程,考虑到该公司属小微企业,如果罚金过高可能会导致企业实际经营困难,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健康发展。襄城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综合多因素予以考量,让当事人感受环境司法裁判公平和正义的同时,让生态环境司法更有温度。在兼顾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同时,平衡好企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合法权益。在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让企业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经营困难,促成企业和行政机关达成较为合理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解方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既有利于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又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健康发展,进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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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襄城县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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