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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7 17:44:32 浏览:901

原标题: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6-268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1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佳程广场A座23层报告厅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269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公告的临2016-270号公告。

本议案需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5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6-269

华夏幸福关于与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备忘录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原则上在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若公司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但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河北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北省石家庄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本备忘录”),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的项目采购程序,提交响应文件。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河北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要合同条款

为更好地促进河北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域”)的科学发展,加速合作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升城市产业化聚集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甲方拟引入乙方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打造“产业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产业新城。

一)合作内容

甲方将以河北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先期开发区域占地面积为14.37平方公里,东至东三环延长线,南至石黄高速,西至京珠高速公路,北至滹沱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远期开发区域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作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委托区域内的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服务、规划设计、综合运营管理等与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

甲方承诺将合作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约定比例留存,剩余部分作为偿还乙方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

(二)合作宗旨

1.合作双方本着整合,实现规模发展的原则,双方共同致力于提高项目区的功能定位、推动新城产业升级不断向纵深迈进。

2.合作双方均应充分调动各自领域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积极推动具体合作的实施,确保具体合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合作推进

1.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双方确定专门人员和团队,共同研究确定下一步合作细节。双方高层建立定期互访联系机制,商议协调解决合作重大事宜。

2.本项目原则上在本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若乙方中标,则根据项目采购结果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后,相关合作事宜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备忘录的签署使公司与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建立了专项协调机制,使得公司与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便于公司深入了解清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委托区域工业园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定制符合委托区域特色的产业新城建设方案。如公司通过政府采购流程成为中标人,与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可进一步扩大公司在京津冀区域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战略布局。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于本备忘录签订后3个月内启动PPP项目采购流程。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本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提交响应文件。本次签署的备忘录为双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奠定基础,但该项目需经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项目采购流程确定中标人,公司能否中标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通过项目采购程序被选定为石家庄长安国际服务外包经济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中标人,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华夏幸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5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证券代码:600340编号:临2016-270

华夏幸福关于签订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长葛市

约定区域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区域整体合作建设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履行对公司2016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数额目前还无法预测,今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一、合同决议情况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的议案》,公司与长葛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备忘录》,董事会授权总裁带领业务团队组成项目组,在遵循备忘录约定的原则和内容基础上,参与长葛市约定区域产业新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项目名称以政府公告为准)竞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临2016-157号公告。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取得《成交通知书》,载明公司为长葛产业新城PPP项目成交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发布的临2016-266号公告。

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长葛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整体合作开发建设经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约定区域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合作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甲方:长葛市人民政府

乙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委托区域整体开发建设面积

甲方将以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行政区划内约定区域(以下简称“委托区域”)的整体开发各事项与乙方进行合作,委托区域占地面积约为75.58平方公里,北至长葛市界,东至大周镇界,西至京广铁路,南至官亭乡界及规划路,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2.委托事项

甲方负责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委托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的前期土地征转并形成建设用地,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进度提供建设用地并依法进行供地。乙方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甲方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包括在委托区域内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产业发展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3.合作开发排他性与合作期限

1)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是排他性的,非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的。

2)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服务的委托期限为4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4.还款资金来源和保障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甲方承诺将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即扣除上缴中央、河南省、许昌市级部分后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至地方财政后,甲方按约定比例留存,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偿还乙方的投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委托区域内所新产生的收入是指委托期限内委托区域内单位与个人经营活动新产生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专项基金和其他非税收入)。

5.乙方投资和回报的计算方式

1)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具体包括建设成本和建设利润两部分,建设利润按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的15计算。

2)就土地整理投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土地整理费用,具体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和土地整理收益两部分,土地整理收益按土地整理投资成本的15计算。

3)就产业发展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产业发展服务费用。当年产业发展服务费的总额,按照委托域内入区项目当年新增落地投资额的45计算(不含销售类住宅项目),具体以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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