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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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2019年
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1,305.312,647.13981.131,148.83
宁波润禾高新
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197.88752.88
关联租赁
关联方
2019年
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东岳化工
18.66——26.3728.82
向关联方支付薪酬
关联方
2019年
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
409.76841.07621.37413.70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之“三、关联方。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2、区位重叠情况
本所律师对东岳集团在同一园区内的经营主体办公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经
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厂区,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区位重叠情况。
3、资产混同情况、土地使用权同资产所有权与业务经营权分离情况
发行人系由东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东岳有限所拥有的与经营性业务相关的
资产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已进入股份公司,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公司目
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机械设备、房屋、土地、商标、专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
完全由公司独立享有,发行人的生产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生产完成均在发行人厂
区内完成,生产厂房、办公室、生产设备等均不存在与关联方资产混同的情况,
亦不存在土地使用权、资产所有权与业务经营权分离的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
独立于发行人各股东,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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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费用核算独立等进行核查,发行人
与东岳集团其他经营主体不存在资产、人员和费用核算不独立的情况,发行人上
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对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构成本次发
行的实质性障碍,具体核查过程、核查依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题第(七)
问的相关回复。
(七)发行人与处于同一园区内的关联方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共用
或混同,相关费用能否有效区分,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或承担成本费用
的情形。
1、资产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主要机器设备
的购买合同、发票,对处于同一园区内的经营主体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走访等,发
行人具有独立的厂区,发行人的生产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生产完成均在发行人厂
区内完成,生产厂房、办公室、生产设备等均不存在与关联方资产共用或混同的
情形。
2、人员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1)比较东岳集团与发行人的机构设置情
况,核查发行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完备性;(2)核查发行人及与其处于同一
园区内关联方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东岳氟硅、华夏神舟等的员工名册并抽查
发行人与其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3)核查发行人与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东
岳氟硅、华夏神舟等主要经营主体在全国各地方的销售办事处地址和销售人员信
息;(4)查验发行人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5)核查发行人与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东岳氟硅、华夏
神舟等主要经营主体的研发人员的基本信息、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情况,发行人
与其员工独立签署劳动合同,与处于同一园区内的关联方不存在人员混同。
3、费用核算独立性
对费用核算的独立性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从以下几个方面
进行了核查: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①对发行人和东岳集团其他子公司的内部交易产品(氢气、蒸汽、一氯甲烷
和液碱等)交易价格进行了对比与核查,经核查,内部交易产品定价公允,与市
场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利益输送和价格不公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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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发行人管道计量的主要产品(蒸汽、一氯甲烷)计量方法进行了核查,
对企业统计数据来源进行了核对并获取了原始数据统计表,对管道运输设备和计
数器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并查阅了外部机构出具的运行报告。经核查,发
行人的管道计量产品核算准确,设备运行正常。
(2)研发费用
对发行人和东岳集团其他经营主体的研发项目、研发支出、专利等进行了统
计和归集,对研发人员的简历、从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查,发行人与各经营
主体的研发项目均独立进行,研发团队相互独立,不存在研发支出混同,专利权
属不清晰,费用核算不独立等情况。
(3)重合客户、供应商
①对发行人与东岳集团其他下属企业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合客户的数量和交易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
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合供应商主要为甲醇供应商和部分辅助材
料供应商,其他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甲醇采购
价格公允。
②核查了发行人和东岳集团其他经营主体共同的主要原材料甲醇的投入产出
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和东岳集团其他主体的甲醇使用均比较稳定,
投入产出比例符合生产所需,不存在混合使用主要原材料的情况。
(4)同行业对比分析
对发行人的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毛利率等与同行业进行了对比,并对
差异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东岳集团其他经营主体的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毛
利率等与同行业进行了对比,并分析了差异原因,经核查,东岳集团各主体费用
核算独立,与同行业差异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与处于同一园区内的关联方在资产、人员方面不存
在共用或混同,相关费用能够有效区分,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或承担成本
费用的情形。
(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报告期内东岳有限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均经东
岳有限董事会审议同意,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被担
保人
债权人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
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
董事会召开
时间
1东岳高
分子
工行桓台支
行
5,000保证
担保
2014年桓台(保)
字0011号
2014.01.14
2东岳高
分子
招行桓台支
行
10,000保证
担保
2015年信字第
5121150602号
2015.06.03
3东岳高
分子
工行桓台支
行
2,500保证
担保
2016年桓台(保)
字0021号
2016.01.21
4东岳高
分子
招行桓台支
行
10,000保证
担保
2017年招淄39
保字第
21171107号
2017.11.30
5东岳氟
硅
华鑫信托
10,000保证
担保
华鑫单信字
2016068号-保证
2016.02.21
6东岳氟
硅
农行桓台支
行
5,000保证
担保
3710012017010
90982017.09.13
7东岳氟
硅
农行桓台支
行
3,840保证
担保
3710012017001
01172017.01.13
8东岳氟
硅
农行桓台支
行
1,200保证
担保
3710012017001
82432017.01.13
9东岳化
工
农行桓台
7,700保证
担保
3710012017000
08762016.12.15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为按合营企业
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当时适用的东岳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决定有关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订立或更改贷
款协议,给其他方提供信贷或担保。
综上,报告期内东岳有限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均经东岳有限董事会审议同意,
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核查过程及依据:
①统计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比重,取得各关联采购方
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②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一氯甲烷采购明细表、采购合同以及一氯甲烷供应
商提供的运输费发票,取得了东岳氟硅一氯甲烷销售明细表及其出具的《说明》,
访谈了东岳氟硅的财务总监;
③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电力采购明细表,取得了东岳氟硅电力、蒸汽、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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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和氢气销售明细表以及东岳化工F22制冷剂销售明细表,访谈了山东宝源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④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硅粉加工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⑤查阅了《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以及淄博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查阅了《东岳集团内部蒸汽结算价格调整办法》,核
查了报告期内东岳氟硅煤炭采购单价以及华夏神舟向桓台县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