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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号

发布日期:2017/12/29 14:44:15 浏览:1107

来源时间为:2017-1-4

发改企业债券〔2017〕1号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请示》(豫发改财金〔2016〕65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超过17亿元,所筹资金8.5亿元用于许昌市健康养老产业建设项目,8.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应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监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4日

原标题:关于河南省许昌市投资总公司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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