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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产妇产检未察先天疾病女婴病逝状告医院赔偿

发布日期:2018/7/5 7:10:04 浏览:546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赵市伟宋小然)许昌一产妇产前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异常,但产下一对龙凤胎后,女婴却因多种先天疾病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经多方医治仍未挽回病情,最终不治身亡。女婴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亡系医院产前检查漏诊误诊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68万余元。5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43243.93元。

黄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怀孕后在许昌市某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超声检查3次,均未提示胎儿异常。2015年,黄某在该医院经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对龙凤胎。女婴体检时却被诊断为双足内翻畸形,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当即被送到重症监护室。抢救28小时后,医生告知家属婴儿仍呼吸困难,随时有生命危险,可能出现神经系统后遗症。黄某遂要求出院,后转入郑州某医院,经临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肛门闭锁并直肠前庭萎、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双侧)等,医院建议择期手术。黄某待女儿病情稳定后回到家中。几天后,女儿病情突然恶化,黄某立刻去许昌该医院治疗,后不治身亡。黄某认为,自己孕期定期产检,却因医院的严重不负责任漏诊误诊,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孩子死亡。2016年底,黄某夫妇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8010元。

2017年4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医院对黄某的产前超声检查存在过错,与在产前未发现双胎之女宝心脏畸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院没有诊断出女婴“肛门闭锁并直肠前庭萎及双侧先天性马蹄内翻足”,存在过错。医院的上述过错与黄某女儿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意见,该医院的过错行为侵害了黄某、孙某的生育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及医疗水平、医疗风险等因素,该院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黄某支出住院费、鉴定费等共计18919.9元,该医院应承担13243.93元。鉴定意见中显示“医院的上述过错与黄某女儿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黄某要求医院赔偿因女儿死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黄某女儿的死亡后果给黄某、孙某造成了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该院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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