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8-5
近期,新冠病毒德尔塔变异毒株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不得传播非权威来源的涉疫情音视频和文字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发现微信群、朋友圈等传播的无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音视频和文字等涉疫情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涉疫情虚假信息要主动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四、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对网站、公众账号等传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置。
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
六、广大网民要积极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正确认识疫情,树立信心,做好自我防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传播,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意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虚假和违法信息。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许昌市公安局:0374-110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1年5号)
为有效阻断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尽最大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封死扑灭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社区(村)设立哨点、门岗,对所有进入人员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和健康码,不串门、不聚集,除就医外非必要不外出,自觉配合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每户每天指派一人外出购买生活必须品,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必须提供单位证明。快递、送餐、送水等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二、所有人员非必要不离许,确需外出的,要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进出许昌市,一律凭48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
三、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客运班线暂停运营。
四、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销售单位)
暂停堂食,大型商场、政务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景区景点、电影院、KTV、棋牌室、网吧、健身房、洗浴中心、文体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暂停营业。商超、便利店正常营业,请广大市民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和健康码,按需购买。
五、停止非必要聚集活动。养老院、监狱、企业、建筑工地及人员留置场所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六、7月6日以来,去过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瑞丽市、南京市、扬州市、郑州市、张家界市等高风险区所在城市及被认定的中风险区所在城市),尤其是去过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单位申报。如故意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全市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接诊发热患者,发现可疑患者,立即向上级医疗机构报告,指导患者做好个人防护,规范就近转运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八、广大市民要保持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一米线,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