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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公司主管私售洗浴门票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6/3/24 5:38:07 浏览:482

身边的事儿

被告人陈某是许昌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许昌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期间,利用免费发放某洗浴门票(赠券)的便利,将其保管的洗浴门票(赠券)分别以每张100元、75元的价格分两次让贾某代卖100张、60张,把卖票所得的1.4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1.45万元,取得了所在公司的谅解。

结果

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争议焦点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按职务侵占罪论处,有四点理由:

第一,陈某作为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系单位中具有一定职务便利的人员,即有一定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主体。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知侵占、窃取单位的财物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进而破坏社会秩序,但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是故意。

第三,本案中被侵占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陈某利用其多年在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担任网络主管的便利,保管了一定数量的洗浴门票(赠券),而这些洗浴门票的所有权应该归该文化旅游公司。后其将该洗浴门票以人民币75元至100元每张不等的价格让贾某代卖,从中获取利益。其侵吞的是单位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贿赂。

第四,客观方面,被告人陈某作为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网络主管,有负责保管和发放洗浴门票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洗浴门票(赠券)私下让贾某代卖非法获取利益。其在被害单位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的财物,而不是收受他人贿赂。虽然其为了急于出手,而低价出售洗浴门票(赠券),显然其不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而是想达到自己出卖这些洗浴门票(赠券)并占有赃款的目的,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陈某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法官表示,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外人,骗取公司财物,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外人提供帮助,自己并未参与外人图谋之事并分配外人因此所得的利益,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记者胡斌实习生鲁艳培通讯员乔瑞锋牛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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