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海容)由于收银员在刷卡时未核对顾客签名,导致顾客艾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4032元。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华联超市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顾客2419元。
2006年,艾先生向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透支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该卡正面有艾先生姓名的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艾先生拿到该卡后交给其女友严小姐使用。
今年1月28日,艾先生收到招商银行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当天在华联超市许昌店刷卡消费两次,共计金额4032元。艾先生立即致电银行挂失该卡,并报警称女友钱包被盗。经查,在签购单持卡人签名栏处签名为“王军”。艾先生向银行缴纳上述款项后,将华联超市股份公司及许昌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先生姓名的汉语拼音凸字与持卡人签名“王军”存在明显差别,超市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艾先生未妥善管理,对信用卡丢失和被盗用也有过错。因许昌店是华联超市分支机构,法院判决华联超市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