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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两未成年男子发卡片招嫖玩“仙人跳”抓嫖拍照敲诈

发布日期:2017/8/3 21:51:20 浏览:532

四处散发招嫖信息,设圈套引诱他人入瓮后,打着卖淫女亲属的幌子,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并趁机盗窃,通过这种“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的竟是两名未成年人……

身边的事儿

未满18岁的孙某出生在农村,自幼跟随爷爷生活,因疏于管教,初中辍学后便四处游荡,曾因在外地宾馆投放招嫖小广告,3次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2016年1月,孙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和他同岁的卖淫女李某。经过预谋,孙某、李某伙同姜某(另案处理)到许昌火车站附近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试图以此为圈套敲诈勒索。

一天晚上9点,宾馆房客刘某按照招嫖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孙某,孙某立刻安排李某到刘某的房间。半个小时后,接到李某发来的短信后,孙某便和姜某冒充李某的表哥进入该宾馆房间内,以抓捕嫖娼相要挟,拍照勒索,敲诈刘某3700元人民币、50元港币及手表一块(后经鉴定该手表价值399元)。孙某在离开酒店房间时,还偷走了刘某的一部价值2984元的平板电脑。事后,三人将所得财物分肥。

案发后,李某和姜某迅速被抓获,孙某主动投案自首,警方追回手表一块、平板电脑一部,孙某亲属退赃300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孙某孝顺老人,因家人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而犯下错误。李某从小失去了父亲,母亲改嫁后常年在上海打工,缺乏家庭关爱。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孙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二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均较好,应对二人从轻处罚。孙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宋小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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