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151.371.37
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子公司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子公司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明细表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标的受理法院案件进展案件号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许昌市投资总公司(现已更名为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结案(2021)豫民终702号
2中原大禹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款40,636.30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2021)豫01民初149号
注:重大诉讼、仲裁为金额大于5000万元或为被执行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许昌市投资总公司(现已更名为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与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建议简称“阳光旭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向阳光旭昇公司发放借款1.7亿元。同日,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阳光旭昇公司向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的上述借款在捌仟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2016年9月14日,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对包括阳光旭昇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豫10民破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对阳光旭昇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2017年9月8日,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就上述债权向许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2018年1月17日,民生银行许昌分行(乙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甲方)签订《关于处置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逾期贷款涉及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相关问题的协议》,同时,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申请撤回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起诉并获许昌中院准许;2018年1月19日,许昌中院作出(2017)豫10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判决担保人阳光旭昇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洪发及其配偶尹淑英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向许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20日,许昌中院作出(2018)豫10执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民生银行许昌分行已在阳光旭昇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对其他保证人的执行请求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提出为由,裁定中止了本案执行。2018年7月24日,许昌中院作出(2018)豫10执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上述债权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东方资产河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东方资产河南分公司。2019年5月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和东方资产河南分公司在《东方今报》上公告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进行了催收。
2020年10月,东方资产河南分公司在许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阳光旭昇公司债权相关的担保责任。经审理,许昌中院于2021年4月作出案(2020)豫1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5月26日,东方资产河南分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豫民终7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不需要向东方资产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不排除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后,东方资产公司河南分公司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关于处置阳光旭昇电缆有限公司逾期贷款涉及许昌投资公司担保责任相关问题的协议》的约定内容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
(二)中原大禹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诉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2018年10月31日,大禹资本与鄢陵县国资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大禹资本持有的鄢陵政通51.00股权转让给鄢陵县国资委,转让价款为股权转让款及固定收益,分三年付清,并约定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2019年12月27日,本公司与大禹资本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鄢陵政通31.76的股权质押给大禹资本,作为对大禹资本对鄢陵县国资委债权的担保。
因鄢陵县国资委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大禹资本于2021年2月4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鄢陵县国资委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等,并于2021年3月19日,与鄢陵县国资委达成和解,约定了具体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但由于鄢陵县国资委仍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021年5月7日,大禹资本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鄢陵县国资委所持有的鄢陵政通的质押股权。
2021年5月8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鄢陵政通、鄢陵县国资委及本公司出具(2021)豫01执892号执行文件,由鄢陵政通、鄢陵县国资委向大禹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固定收益及违约金,且大禹资本对所质押的鄢陵政通股权申请法院强制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6月16日,大禹资本与上述被执行人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鄢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人达成和解,大禹资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并解封本执行程序中查封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1杨增君无男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2李戈无男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3穆勤学无男董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4邓丹无女董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5张新铭无男董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6李涛无男监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7吴文杰无女监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8邢彦方无男监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9徐欢欢无女监事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0张晓翠无女监事会主席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1邢红磊无女副总经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2张贵一无男副总经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3王志永无男副总经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4袁军无男总经理助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15谭红梅无女总经理助理中国河南省许昌市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持股比例
1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黄河旋风6001726.81
上述公司均严格按照各自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规范运作。除上述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划转,进一步深化许昌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改革,达到集中优势资产、充分发挥作用的目的,更好地为许昌市经济发展提供支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4月1日,许昌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资产整合方案的通知》,明确将许昌市工信局持有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开普电气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2年4月7日,许昌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明确资产整合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市工信局持有的开普电气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等法定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已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义务披露人通过持有公司第一大股东开普电气10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三、本次划转股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情况。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对价事宜,因此不涉及资金来源事项。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调整公司资产和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就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调整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四、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
五、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六、对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对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