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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鄢陵县粮食储备库涉嫌土地非法转让给个人建车辆检测站

发布日期:2016/8/18 7:37:44 浏览:386

该图为河南德盛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外廓

人民法制报讯据群众多次反映:2016年4月份,河南德盛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左某私自与刘某签订协议,转让其公司部分土地约二十多亩给刘某,该地块位于河南省鄢陵县马栏乡李孟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占用该宗土地建车辆监测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和非法占地。

7月1日,本网派员赶往鄢陵县展开实地调查。在现场看到,河南德盛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南邻,有座院落,占地面积大约有二十多亩,地面已经硬化,疑似车辆检测站的各种建筑物已经建成,就差安装齐检测设备投入使用了!

附近有一村民告诉本网,该地是南德盛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以建国家粮食储备库名义征用李孟村的土地。他们现在用不完,就转让给刘某建车辆检测站。

随后,来到鄢陵县国土局,国土局监察大队一领导任某告诉本网,该地块已经确认没任何批复手续。因为涉及面积大,该案已经上报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说正在调查。具体将如何查处?目前没有结果!

违法用地如此肆无忌惮,国土部门难辞其咎!鄢陵县出现的这种非法转让、非法占地是一种病,得治!往下将如何查处?本网将进一步跟踪关注!

法律解读: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客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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