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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麦隆女子许昌生娃却被公安机关要求离境

发布日期:2018/5/15 4:51:15 浏览:493

本报讯(记者田建军通讯员朱晓峰)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在其出生60日内,持其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因为违犯了上述规定,一喀麦隆女子被我市公安机关要求限期离境。这是记者8月7日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的。

7月4日,一名居住在我市市区的喀麦隆女子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为其女儿办理出生登记。受理民警在审核材料时发现,她的女儿于2016年11月在我市某医院出生。孩子出生后,该女子只为女儿向喀麦隆驻华使领馆申请了本国护照,却未在我国法律规定期限60日内到停留居留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女儿办理出生登记。该女子因带女儿回国,才到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其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鉴于其非主观故意违犯规定,且认错态度较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市公安局对该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民警为该女子的女儿补办了出生登记,并签发了停留证件限期出境,要求她在指定停留期限内离境。

民警借此提醒居住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尊重和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我国出入境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我国法律,从而更加方便、愉快地在许昌生活。如有涉外问题或疑问,可拨打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办公电话(0374-290360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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