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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出台严格配建移交管理为居家幸福养老加“码”

发布日期:2022/3/10 17:38:09 浏览:132

来源时间为:2022-03-08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逐渐成为提升老人幸福指数的“刚需”。近日,许昌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许昌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推动许昌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工作中,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要根据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方案时,将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产权等具体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在新建居住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联合审查,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法》要求,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验收工作中,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联合竣工验收时应对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未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对存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联合验收。

同时,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与当地民政部门持移交协议和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其他材料,共同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首次登记,未按要求办理移交和登记手续的,暂缓办理居住区不动产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具体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监管,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导养老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选择合适的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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