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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这个地方发布:关于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4/2 7:54:26 浏览:173

为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政府决定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将北环路以南、创业大道以西、花都大道以南、百花路以西、未来大道以北、锦绣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学府西路以东、翠微路以南、花博大道以东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资料:版权归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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