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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17/8/25 8:24:00 浏览: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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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理中

2014年07月30日

http://www。cninfo。com。cn/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闻心达

201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0033证券简称:*ST新都公告编号:2014-08-05-03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3年5月27日召开2013年第三次董事会及2013年6月18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价格人民币10,374.76万元购买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名下(粤房地证字第C0272580号)房产》的议案,该物业自身附带租约,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该物业,租金2000万元/年,租金每三年递增10,租赁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根据本公司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该物业附带租约被解除或终止生效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回购标的房产。回购价格按照回购当时的有中国证监会所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和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购买价格孰高者计算。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付的全部租金及执行回购过程中额外产生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各项税费等。

该物业所附租约在本公司完成产权过户后继续延续,本公司2013年6月30日与原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金2000万元/年,租金每三年递增10,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并在租赁协议第七条约定,承租方存在(1)承租方使用球场俱乐部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2)逾期未付球场俱乐部租金达6个月两种情况的,租赁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

有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于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该物业后支付2013年下半年租金1000万元后,2014年未能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向本公司支付租金,租金逾期已达6个月,经公司多次向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收均未支付租金,已经达到租赁协议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同时触及本公司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

本公司2013年6月购买该物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5月10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是收益性物业,物业现状为整体出租,租期较长,采用收益法可合理反映租约因素对物业价值的影响,评估价格基于该物业拥有方对合同的权益均可实现、租赁合同的稳定性不受影响的假设基础上完成的。该物业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目前其支付租金的持续性已经出现问题,评估假设已发生较大变化,导致评估价格可能出现明显低于购买原价。因此,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该物业回购价格定价为本公司购买物业原价10,374.76万元与2014年上半年球场俱乐部租金1000万元之和共计11,374.76万元,其定价合理;回购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亦同意按上述回购总价签订《回购协议》,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方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为本次高尔夫球场俱乐部回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回购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8月1日召开的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回购协议的主要条款

1、标的房产的回购价格、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条件:

回购价格及构成:标的房产回购总价为人民币11,374.76万元(壹亿壹仟叁佰柒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其中原转让款人民币10,374.76万元,承租人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半年房屋租金人民币1,000万元。

自2014年6月起,回购方每月向本公司支付回购款人民币叁佰万元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在2014年12月31日前,回购方应将全部回购款支付给本公司。

2、本协议生效后,回购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本公司足额及时支付回购款,如延迟支付,每延迟一日须支付全部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回购方与其他担保方如果不按上述规定向本公司支付约定的每月300万元租金超过1个月,本公司有权选择起诉回购方及所有担保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要求回购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将标的物业进行回购,存在回购方、担保方违约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鉴于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陆续暴露出多起违规担保诉讼,而且独立董事目前无法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就违规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进行当面核实询证,因此独立董事无法就该事项发表意见。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上半年在本公司发生少量客房消费,以及本公司与关联公司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尔夫球场租赁事项为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的价格均按照市场价格执行,是公平公允的。因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租赁协议约定按时支付2014年上半年租金,且已延迟支付已达6个月以上,触及本公司与该物业原转让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同意签订该物业回购协议,该回购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可以防止拖欠租金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同时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3、关于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意见: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在2012年1月21日为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债权人伍泽松诉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项担保从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在公司及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关联方债务做出的担保,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2014年2月18日,法院对公司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截止2013年度报告披露日,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共4,470,214.91元。2014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立案调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此为公司2013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2014年上半年度,公司陆续发现多单因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将继续与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公司管理层一起共同参与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应诉、抗辩,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意见:鉴于公司发生多起违规担保事项,这些违规担保事项均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违规担保诉讼数量众多、金额巨大,独立董事将积极持续督促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予以解决,并督促上市公司积极采取维权措施积极应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抗诉、抗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5、关于核销新都桑拿应收账款及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意见

(1)独立董事刘书锦、郭文杰意见:

2014年6月23日,公司第四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都桑拿承包协议的议案》,我们在表决时投了弃权票,具体意见是“根据当时协议,在履行必要的追偿程序后(包括法律手段),确实无法收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4年8月1日,公司第六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桑拿承包费等相关款项的议案》,我们在表决时投了弃权票,具体意见是“我们难以判断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核销桑拿应收账款及已计提坏账准备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终止新都桑拿承包经营合同》,公司已与2014年7月1日收回桑拿的经营管理权,且已分别在2014年6月23日第四次董事会、2014年8月1日第六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终止承包协议和核销相关款项的议案。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更能准确反映应收账款现状,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独立董事陈友春意见:

公司2014年第四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终止桑拿承包合同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拟核销的桑拿应收账款及已计提坏账准备,是就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本人同意该项处理。上述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更能准确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现状,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

2014年8月1日

独立董事关于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

物业回购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的相关文件,现就该资产回购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其与我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按期支付租金并已逾期超过6个月,已达到租赁协议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条件,同时也触及本公司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依据原合同条款履行回购义务,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2、经征求购买该资产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意见,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该物业回购总价为公司购买原价与应收该物业2014年上半年租金之和,若回购方能够按照回购协议履行,则公司不遭受损失,也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惠州高尔夫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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