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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4半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17/8/25 8:24:00 浏览:1428

俱乐部回购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鉴于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回购事项为2013年6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的议案》中已经包含了该回购条款,因此本次回购行为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可以签署,不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

2014年8月1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

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签订回购协议,要求惠州高尔夫球球场有限公司2013年6月出售给公司的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进行回购。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的相关文件,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1、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其与我公司签署的租赁协议按期支付租金并已逾期超过6个月,已达到租赁协议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条件,同时也触及本公司与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依据原合同条款履行回购义务,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2、本次交易中,回购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回购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郭耀名先生控制的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郭耀名先生本人以及该物业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为本次回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利于保证该物业顺利完成回购。

3、经征求购买该资产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的专业意见,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该物业回购总价为公司购买原价与应收该物业2014年上半年租金之和,回购定价相对合理。若回购方能够按照回购协议履行,则公司不遭受损失,也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次回购相关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

2014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0033证券简称:*ST新都公告编号:2014-08-05-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了关于在2014年8月1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加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1日上午10点在公司28楼会议室现场召开,应与会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8人,杨志强董事委托闻心达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叶文治董事委托张力群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一:《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3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书锦、陈友春、郭文杰弃权,弃权意见为:鉴于实际控制人承诺无其他未披露违规担保诉讼后,公司仍不断暴露出违规担保诉讼,无法判断报告期间是否还有其他违规担保引起的潜在诉讼;而且目前已无法联系到实际控制人就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大股东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面谈、核实、询证。我们无法保证201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案二:《关于签署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回购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关联董事张力群、林汉章、叶文治回避表决。

鉴于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回购事项为2013年6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购买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物业的议案》中《房屋转让协议》的条款,该条款约定:本物业所附带的《球场俱乐部租赁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生效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回购标的房产。鉴于该物业承租方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2014年上半年租金已达6个月以上,达到解除或终止该租赁协议的条件,同时触及本公司与该物业原转让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回购条款,本公司特与回购方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签订《房产回购协议》,该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可见本公司同日公告的《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议案三:《关于核销应收桑拿承包费等相关款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2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郭文杰弃权,弃权意见为:本人难以判断该处理方式是否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刘书锦弃权,弃权意见为:在采取充分、必要的追偿手续后,本人难以判断该处理方式是否最大程度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截止2014年6月30日应收桑拿款项为6,620,930.99元,本公司多次采取充分、必要的催收手段后仍未偿还。为了避免拖欠租金金额进一步增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终止承包协议。

公司财务部门对应收桑拿的款项进行核销:其中应收金额为6,620,930.99元,已计提坏账726,426.50元,本次核销形成实际损失5,894,504.49元。

鉴于本次核销账务产生的实际损失已达2013年度净利润3,486,206.64元的169.08,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应收账款核销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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