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记者韩争强
为让孩子学好英语,家住许昌的7岁女孩晶晶(化名)的父母给晶晶报了许昌某英语学校(民办)培训班。2013年4月底,该英语学校要组织室外游戏,晶晶的父母得知后,和培训学校老师进行多次电话沟通,并告知老师晶晶不能参加剧烈活动。
晶晶父母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2012年1月,晶晶因摔伤左腿实施了手术,2013年2月又实施了“左股骨干骨折内取出手术”。但晶晶的父母在电话中却没有明确告诉老师晶晶刚做完取出手术才几个月的情况。
2013年4月30日,该英语学校组织室外游戏。晶晶在单腿跳的时候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股干骨折,对晶晶进行了手术。2014年7月,晶晶在许昌、郑州两家医院接受后续康复治疗。
2014年6月,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晶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后来,晶晶的父母以晶晶的名义将该英语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晶晶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晶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组织户外活动期间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父母在被告三次电话询问时,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做内固定取出手术未满4个月,以至于被告对原告是否已经完全好转产生错误认识,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