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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几名少年偷公交车安全锤连砸14辆车盗窃

发布日期:2016/7/26 7:45:14 浏览:398

本报开封讯(记者张东通讯员王记伟)通许县玉皇庙镇某村少年郭乐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辍学后无事可做便与社会上闲散无业人员为伍,沾染了不少恶习。他迷恋上了网络,为了能有钱上网曾多次拦路抢劫。近日,通许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7岁的郭乐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来到村外的路边将下夜班回家的芳芳,强行拽到路旁的田地里,以打其头部和言语恐吓的方式抢走200元钱。不久后的一天晚上,他从自己家中出来后见到同村的丽丽,骑电动车从他身旁走过。于是,他尾随其到一偏僻处后以“你得罪了人,有人要我报复你”的方式抢走120元钱。看来钱如此轻松他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

2016年1月初的一个晚上,身无分文的他又想到路边去抢些钱花,于是就来到上两次抢钱的地方伺机作案。半小时后,正当下夜班回家的兰兰骑车路过此处时,他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手拿着折叠水果刀,一手抓住兰兰的胳膊把其拉到路边的田地里,逼迫兰兰给他钱。为了不受到伤害,兰兰从兜里掏出100元钱给他。嫌钱太少的他要兰兰再拿钱时,路边有人经过,兰兰大声呼救,随即众人在路边不远处将郭乐乐抓住并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乐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许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偷公交车安全锤夜色中连砸14辆车盗窃

本报许昌讯(记者胡斌通讯员赵市伟邢博)几名花季少年因缺乏家庭关爱,辍学后在社会游荡,又没有经济来源,便凑在一起,一夜之间连砸14辆车盗窃。他们见啥拿啥,甚至连啤酒、香烟、方便面、零钱都不放过。7月14日,小强和小梁因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999年出生的小强初中肄业做过保安,2014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12月经法院裁定予以特赦。仅仅一个月后,小强又因吸毒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小梁和小强是同学,父母离异后,他随爸爸、爷爷生活。

2016年元旦前夕,他们叫上另外两名辍学在家的同学(两人另案处理)在街上闲逛,因没有钱供他们玩乐,便预谋通过砸车窗的方式偷点钱花。当晚10时,他们从一辆停放在许昌市东城区的公交车内偷了4把安全锤。在一绿化带较高的路边,他们发现了一辆不易被人察觉的银灰色商务车。小强用安全锤将车窗砸开,小梁爬进车里搜索钱物,另外两名负责望风的同学骑着偷来的两辆三轮车接应。用同样的手段,他们在附近将另外13辆车的车窗砸破,窃取现金1837元,车上的香烟、充电宝、零食、饮料,甚至玩具、挂件等物品被搜刮一空。接到报案后,警察通过监控视频等当晚将4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小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砸车窗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犯罪时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年龄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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