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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许昌市出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7/6 13:10:18 浏览:377

整治环境污染,许昌市持续发力。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许昌市实际,许昌市制定了《许昌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24日起执行。

《办法》中,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工业项目;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倾倒废酸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等。

为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中来,许昌市设立举报奖金,金额为600—60000元。公众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举报。拨打“12369”,进行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地址: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B座许昌市环境保护局,邮编:461000;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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