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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2018

发布日期:2019/11/6 18:17:51 浏览:1085

来源时间为:2018-11-14

导读:南印发《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中国环保在线各地政策】河南印发《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

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任务,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炉窑和重型柴油车综合整治,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禁烧等面源污染防治,突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监控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

二)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各县(市、区)需完成2018—2019年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同时按要求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各项任务(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清洁取暖建设任务

1.全面完成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2公里供热管网、10座热力站建设任务,城市建成区新增集中供热入网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禹州市、长葛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40、3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完成天健热电异地搬迁建设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异地搬迁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向市区供热。(市城管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供电公司参与)

3.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许昌市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许发改能源〔2018〕102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双替代”供暖2万户。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严禁拆除原有取暖设施。各县(市、区)要优先以村或社区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参与)

4.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管理,鼓励推广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用户的供应模式,提升运输配送能力,确保取暖季洁净型煤正常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加强洁净型煤煤质监管,每月组织开展清洁型煤煤质专项检查,确保煤质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抓住秋冬季囤煤高峰期,组织开展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销售使用散煤行为。(市工商局、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

5.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实现新增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二)全面完成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

6.重点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钢铁、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7.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对已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48家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查处,并纳入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8.完成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超低排放且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可豁免秋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9.淘汰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县两级建成区燃料类工业、燃煤、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设施,依法停用。拆除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煤气发生炉。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10.积极推进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建安区1台35蒸吨/时燃煤锅炉完成生物质锅炉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燃气锅炉全面排查,建立燃气锅炉清单,摸清燃气锅炉使用和排放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11.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按照《许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18〕156号)关于打掉一批、关掉一批、停掉一批、整改一批的“四个一批”要求,组织市、县、乡三级力量,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劣质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参与)

12.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内生产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市内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参与)

2)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其中,化工企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13.开展工业炉窑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包括钢铁、铸造,有色金属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保温建筑材料,焦化、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2)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3)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淘汰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淘汰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对达不到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的工业炉窑,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4.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或现场排放检验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对进入我市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按职责推进)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邮政、物流、市政、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摸底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管控车辆清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管控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工作,对严重超标且不具备维修价值的车辆进行淘汰报废;对残值较高且行驶里程较低的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质监局、财政局、事管局、供电公司参与)

15.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加强货运企业、货车场站、物流园区等柴油货车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监管所属柴油货车依法定期进行车辆年审。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未通过年审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对未按要求添加车用尿素、违规使用非国六油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货运企业,暂扣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货运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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