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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迷糊法官恶意制造“葫芦案”

发布日期:2016/4/27 10:10:38 浏览: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然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不顾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部分正在审理的事实,草率地先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然而,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不顾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部分正在审理的事实,草率地先行审判了民事部分。更为奇葩的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维持了这一程序违法判决。如今,当事人多方奔波,案件申诉却迟迟难以立案。

2016年4月15日,在襄城县中心路一户民宅里,记者见到了年过花甲的李仲安。这位多年从政的退休干部,提及自己的不幸遭遇,不禁悲愤交加。

在李仲安的讲述下,这起“葫芦案”的来龙去脉渐渐浮出了水面——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许昌市农业局原主任科员孙学军以经营企业为名,多次找李仲安让其帮助贷款。由于两人以前为同事关系,李仲安帮其介绍了出借人——襄城县茨沟乡马窑村的孙国乾。

2012年11月8日,以月利率5%的回报为条件,孙国乾借给孙学军现金100万元,2013年1月17日连本带息予以归还;2013年7月1日,孙学军以同样的回报条件,从孙国乾处借款80万元,2013年9月30日连本带息予以归还;2013年11月5日,孙学军再次以同样的回报条件,从孙国乾处借款300万元,当时扣除15万元利息,实际支付了285万元,随后四个月又陆续归还了60万元。在这次借款时,孙国乾要求李仲安作担保,碍于面子,李仲安以自家的门面房作抵押,写下了担保书,从而为这起民事诉讼案埋下了祸根。

2014年5月7日,孙学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2014年6月10日,得知消息的孙国乾一纸诉状将李仲安起诉到襄城县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8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月5日作出裁定,以“借款人孙学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执行)逮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2015年10月3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认定孙学军向孙国乾借款300万元是基于做服装生意与其所在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没有关系,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5年10月31日判决李仲安支付孙国乾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比原告的要诉求还多出200多万元,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多出300多万元。而对于孙国乾之前的不当得利,却只字未提。

此判决如同晴天霹雳。李仲安于2015年11月17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收到上诉状,晚上就通知李仲安12月2日上午9点开庭,开庭后于12月13日下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0日,收到判决的李仲安百思不得其解,从收到上诉状到开庭判决只有15天,如此“闪电式”的高效率判决实在是全国罕见!经过多方考虑,李仲安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再审申请,可是在审监庭提取案卷时,仅把案卷转入档案室就用了整整44天。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立案的消息。当事人李仲安对此颇有微词:当初二审时的“闪电式”的办案效率哪里去了?

许昌市农业局

《许昌市迷糊法官恶意制造“葫芦案”》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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