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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淘粪工的儿子为工亡父亲维权三年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6/10/25 16:30:05 浏览:427

[导读]2011年9月17日6时40分,父亲杨明绍乘坐工友李子刚驾驶的抽粪车出工被撞身亡,对于许昌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先后作出的工伤认定,许昌市环卫处一直不服。

坐在记者面前的杨晓芳尽管年纪轻轻,但看上去十分憔悴。杨晓芳告诉记者,自从父亲出事后,他几乎没睡过一个安稳觉。

杨晓芳:仅工伤认定就打了四场官司

杨晓芳告诉记者,2011年9月17日6时40分,父亲杨明绍乘坐工友李子刚驾驶的抽粪车出工被撞身亡,对于许昌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先后作出的工伤认定,许昌市环卫处一直不服。2013年3月25日,许昌市环卫处以杨明绍在非上班时间、未按单位规定私自出车导致交通事故为由将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杨明绍之子杨晓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省、市两级的工伤认定(本报5月13日曾以《许昌淘粪工被撞身亡儿子替父维权反成被告》为题作过报道)。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明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这一判决,许昌市环卫处仍然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在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一审和终审后,杨明绍的工伤认定终于尘埃落定。(本报于2013年10月16日以《工伤认定起纷争死后两年终认定》为题再次予以报道。)

仲裁裁定引争执

有了省市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和法院的终审判决,2013年11月6日,杨晓芳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许昌市环卫处支付其父杨明绍丧葬费1485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2014年3月21日,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第88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许昌市环卫处)已支付杨明绍交通事故赔偿款18万元为由,仅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15503元。

对此裁决,杨晓芳不服,杨晓芳认为民事赔偿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劳动仲裁裁决的赔偿款明显过低,遂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第88号仲裁决定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及丧葬费14857.5元。然而,被告许昌市环卫处辩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合,原告要求双赔没有理由,即使是被告承担也应在扣除前期已支付费用的基础上。

法官: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许昌市环卫处的职工李子刚在工作时给他人造成伤害,许昌市环卫处基于雇佣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明绍因工受伤而亡,许昌市环卫处对因杨明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因此,被告许昌市环卫处应支付杨明绍工亡待遇395503元,因杨晓芳和许昌市环卫处均提起诉讼,因此,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劳人仲案字(2013)第88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1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许昌市环卫处在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原告杨晓芳395503元。

2014年11月14日,记者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11月5日,一审判决书已先后送达原、被告双方。在经历了三年多的痛苦和煎熬后,杨晓芳替亡父维权终于看到了曙光,杨晓芳说:“这次不论对方是否上诉,无论官司打到什么时候,我都会替父亲维权到底。”

《许昌一淘粪工的儿子为工亡父亲维权三年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相关参考资料:
许昌 税务、许昌 逃税、许昌 纳税、许昌 国税、许昌 偷税、许昌 国家税务、许昌 补税、许昌 购置税、许昌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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