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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楼市回暖有城市进一步放松住房限购政策

发布日期:2024/2/19 14:00:05 浏览:5

来源时间为:2023-05-22

5月18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萧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确认,余杭区的瓶窑镇、中泰街道及萧山宁围街道放松限购。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表示,外地居民社保满一个月即可购买1套住房,落户杭州不用满5年即可购买第2套。萧山区一楼盘销售表示,宁围街道按照沪昆铁路为界,铁路线以西仍然执行此前限购政策,以东区域限购放松。同样是外地居民社保满一个月即可购买1套住房,落户杭州不用满5年即可购买第2套。经咨询萧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后获悉,沪昆铁路以东区域限购放松的政策暂定持续到9月30日。

目前杭州不少区域都有街道划入限购放宽圈。主城区之外,钱塘区、富阳区、临平区全域限购放宽;萧山区、余杭区部分区域放宽;临安区一直不限购。

2、杭州萧山闻堰街道加入放松限购区域只需一个月社保可买房

简要:5月19日,消息称继宁围街道放松限购后,萧山区闻堰街道加入放松限购区域。放松限购区域内只需缴纳一个月社保或落户即可购买新房,购买二套住房不受落户满5年的限制。

3、中办、国办出台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新建城区、居住区要配建相关设施

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方面,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4、河南鹤壁公布最新购房补贴政策每套最高补贴1万元

简要:河南鹤壁市2023住房博览会于5月19日至5月21日在市会展中心广场举办。住博会期间购买参展企业商业房和商品住宅的购房群众,可凭本人身份证、首付款发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商业房分两个档次,购买3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享受10000元购房补贴;购买3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享受5000元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宅的,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每套享受10000元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享受5000元购房补贴。

5、唐山45岁以下缴存职工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余额限制

简要: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深化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体系,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

政策优化后显示,唐山市45周岁(含)以下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还贷能力和不超过贷款相应最高限额要求的前提下,取消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挂钩。此外,对租赁唐山市安居集团建设、收购、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的缴存职工,开通公积金抵冲租金业务,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平台与住房公积金账户联动。

6、河南许昌市不再发放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

简要:河南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市本级启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的公告》。公告表示,即日起,许昌市本级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对准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均核发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当事人如确有需要使用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可持身份证文件到许昌市市民之家及开发区,东城区,示范区,魏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纸质版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7、广州推出不动产登记“新十条”:房屋变更登记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

简要:广州推出不动产登记支持高质量发展“新十条”举措。在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方面,“新十条”明确,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实现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预告登记、协助司法转移预告登记、变更预告登记以及涉及姓名、身份证明类型、出生日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变更登记业务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办结,进一步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提升办理质效。在扩大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方面,“新十条”提到,试点“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 民政”服务,以及试点“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 仲裁”服务。增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站点。

8、海南省对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公开征求意见

简要: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对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条件包括:一,交易房产原关联贷款银行(或受委托银行)与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二,交易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关联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未被设定其他抵押、不存在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三,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在受委托银行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即贷款资金在受委托银行实行监管,且贷款资金应大于卖方原关联贷款余额,否则应提前偿还超出部分贷款金额,并承诺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交易房产的关联贷款。四,原关联贷款银行同意出具提前结清原关联贷款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若原关联贷款的借款人并非售房人时,还须取得原关联贷款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文件。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9、温州划定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一孩也纳入补贴范围

简要: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温州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办法》。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根据生育孩次将享受一定金额的生育补贴。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一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生育三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县(市、区)可依据财力适当调整发放标准;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

二、土地方面

1、青岛今年计划供地4672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456公顷

简要:2023年,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4672公顷。在供应结构方面,住宅用地计划供应659公顷,占总量的14.1,其中商品住宅用地计划供应456公顷,同比减少38.14,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69.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42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6.4;其他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61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24.4。

2、北京发布第二轮拟供地清单:共29宗用地、最晚9月初组织发布出让公告

简要: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发布了2023年第二轮拟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清单,共涉及29宗用地,土地面积158公顷,地上建筑规模307万平方米。据悉,这29个项目最晚将于今年9月初组织发布出让公告。与第一轮相比,第二轮拟供应商品住宅用地清单空间布局更加均衡。同时,第二轮拟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地块选址更为便利,进一步向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和就业聚集区集中布局。

三、其他方面

1、广州: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简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提出,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二手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并提交给房屋购买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包括装饰装修方案等。

2、住建部:逐步实现住建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

简要:住建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方面,《通知》明确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成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中的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推动建立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评价标准。探索研究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在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与系统功能调研,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明确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功能。适时选取部分省、市、县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

3、深房中协明确:七项违规涉房营销及互联网交易服务行为将被举报

简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关于举报我市违规涉房营销及互联网交易服务行为的通知》,明确七种举报事项,对通过互联网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息与交易服务的主体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包括:(一)未依法依规备案的机构/平台、未实名登记或以个人名义实际开展了房地产领域信息与交易服务的,含分销、房源信息发布、涉房营销、咨询等。(二)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规进行房地产营销宣传、推广用语或为违法违规主体及相关项目提供便利。(三)发布虚假、不实、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四)发布、炒卖小产权房、回迁房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产信息;(五)诱导、协助购房人/消费者违规使用“经营贷”“首付贷”等借贷资金用于购房;(六)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或者便利;(七)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出的不得参与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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