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朱耀宇杨少杰)因发生争执,两小伙大打出手,致使一人重伤。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11年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赔偿被害人75万元。
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王路、刘小兵、张阳和被害人邓冬四人在许昌市某KTV唱歌。4日凌晨,王路去厕所,可打开门时却发现里面有人,不想里边的岳海扭过头就骂了一句“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岳海遂让同上厕所的朋友回房叫人,与此同时,与王路同房的刘小兵、张阳、邓冬也先后赶至现场,一场殴斗就此开始。殴斗中,化小帅用啤酒瓶猛击邓冬头部,邓冬倒地后又用冰桶击打其头部,其他人则对邓冬拳打脚踢。后经鉴定,邓冬为一级伤残。
许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化小帅、岳海、冯杰、冯凯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名被告人11年到8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路、刘小兵、张阳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7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75万元。(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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