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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集中发布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6/12/27 12:22:51 浏览:920

划第二阶段。以此类推,C阶段组长可得奖金50万积分。上述奖励积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如此循环进入下一阶段。

经查,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于2014年10月起授权其会员在吉林省范围内开设服务中心为其发展会员,共开设中心140家,遍布全省各地区。依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盛仕铭公司推广“168计划”,要求加入者交纳1000美元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每一级别的晋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来决定,其所取得的各种所谓奖励也均依据其发展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即会员获得奖金的路径是交纳1000美元(成为会员)→卖出1个商铺(发展会员)取得1000美元业绩→全组均获得奖励→业绩突出者升为组长→获得更多奖励。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7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杭州查处“智麻开门”微信传销案

201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通过微信销售亚麻籽固体饮料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

当事人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的形式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当事人与代理商之间签订微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约定以98元/盒一次性购入10箱360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总代理商;以120元/盒一次性购入3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商;以140元/盒一次性购入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其中总代理商直接从当事人处以98元/盒的价格进货,一级代理商以120元/盒的价格从总代理商处进货,以此类推。

同时,当事人对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实施奖励如下:总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8元;间接推荐奖励两级,分别为5元/盒和3元/盒。一级代理商推荐一级代理商,以及一级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分别为10元和3元,由该一级代理商所属的总代于次月初予以发放。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已直接招收总代理商36名,总代理商推荐他人成为总代理商4名,合计总代理商40名。17名总代理商推荐27人成为一级代理商,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当事人以98元/盒的价格向代理商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盒,销售金额为271万元,应向4名总代理商支付推荐奖励费16992元(暂时没支付)。本案当事人进销“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的差价为1549852元,违法所得扣除税共计1286377.16元。

江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成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认购一定数量“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并实施推荐其他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并在各代理间构成层级关系的奖励方案,实质上是经营者要求被招收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经营者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种形式的经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该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86377.16元,罚款50万元。

安徽合肥查处“云梦生活”特大网络传销案

2016年9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历时6个多月的摸排调查取证,联手破获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当事人安徽梦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泰公司)打着“互联网 创新”旗号,非法运作“云梦生活”电商平台,以发展创智会员的名义,实施拉人头、交纳入门费等多种形式进行传销活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注册会员多达28万余人,层级达214层,交纳会费人员达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梦泰公司以暴利为诱饵,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交纳入门费方式发展创智会员(创智合伙人),并通过层级提取不同比例佣金,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梦泰公司在所谓云梦商城经营中,设立入门费,要求会员以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一定数额费用取得创智会员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创智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奖励,成为创智会员后,取得签约商家和从注册会员中发展新创智会员资格;设立省、市、区三级代理商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佣金。

当事人通过运作所谓“云梦生活”平台,打着云梦生活获得政府、媒体支持的幌子,借助互联网金融、电商、微商等概念炒作,利用CCTV、电视主持人、律师、社会团体及政府领导人员名义在新闻动态中宣传,电视台录播创智合伙人及经济等宣传,并利用互联网发行长城币及原始股的模式迅速发展创智合伙人,在安徽、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吉林、辽宁等十几个省市设立联盟商家服务中心或运营中心发展创智合伙人。截至今年8月2日,其公司CEO陈述已发展免费会员600万(扫码),商家20多万,创智会员6万多人,其中收取入门费11800元的创智会员2万余人。超过创智会员人数几十倍的免费会员,既是潜在的创智会员,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掩护,甚至被传销头目利用进行宣传。

合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梦泰公司通过发展下线赚取佣金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以及利益分配方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交纳入门费、拉人头及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龚萍

《国家工商总局集中发布网络传销典型案件》相关参考资料:
工商总局 网络传销、典型传销、医疗系统 典型案件、2016年典型刑事案件、典型案件教育、教育系统典型案件、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农民工案件集中执行、工商总局 集中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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