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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左眼被病友打瞎许昌市建安医院被判赔11万元

发布日期:2018/5/15 4:52:11 浏览:888

来源时间为:2017-07-27

原标题:病人左眼被病友打瞎许昌市建安医院被判赔11万元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韩争强

通讯员芦萍沈永祥

本来是去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疾病,不料,因为医院管理不到位,出现精神病人互殴,一只眼睛竟然被打瞎。4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案件,依法判决许昌市建安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90后青年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许昌市建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当日,吴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近一个月。2017年8月,吴某再次到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吴某住院10天。2017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昌市建安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七千元,支付现金1万元。

2018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市建安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市建安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再者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且被告许昌市建安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市建安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10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000元,被告许昌市建安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11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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