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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银行随意丢弃瓦斯弹伤害居民被判赔偿8万多

发布日期:2019/3/11 11:36:34 浏览:382

来源时间为:2018-11-09

瓦斯弹作为一种特殊的安防用品,一旦引爆,其释放的刺激性气体和耀眼白光对近距离的人群有很强的杀伤力。因此,一些单位在日常存放和处置上有着严格要求。但也有粗心单位疏于监管,结果引发祸端。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终审判决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随意丢弃瓦斯弹导致市民受伤害一案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受害市民8万多元。□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韩争强

市民银行门口捡到三个罐装体拧开时被炸残

2016年11月1日21时,52岁的许昌市民刘某,路过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庄分理处(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时,发现其门口的垃圾桶旁有一个黑色包装袋(内有三个罐装体),好奇的他拧开罐子的盖子查看里面装的是啥东西时,不料,罐子发生爆炸,将其炸伤。刘某随即因“右手炸伤”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8日出院,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11579.43元。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显示,2016年11月2日11时18分,刘某家属报警称“昨天晚上9点左右,在新兴路西段孙庄农村信用社银行门口被不明物质炸伤右手”。后经鉴定,刘某被炸成七级伤残。

爆炸物为银行丢弃的瓦斯弹法院终审判决银行赔偿8万元

经走访调查,发现爆炸物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丢弃的瓦斯弹。协商无果后,刘某将其起诉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市民刘某在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庄分理处的隔壁经营驴肉店。2016年11月1日21时,刘某在该分理处的门口垃圾桶旁捡到一个黑色包装袋(内有三个罐装体),好奇拧开罐子的盖子时发生爆炸,其被炸伤。2017年6月2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损伤程度已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90至180日、护理期30至60日、营养期30至60日。

经查证,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变更名称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原告刘某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电话录音能够证明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丢弃在垃圾桶旁的物品是造成原告右手受伤的原因。

对于涉案危险物品,被告具有审慎的妥善处理义务,其随意丢弃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好奇擅自打开未知物品的盖子引起右手受伤,也具有相应过错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以原告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责任为宜。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判决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927.86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83元,由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4元,由刘某负担4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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