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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建局出台《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18 20:06:04 浏览:417

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费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维护行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建筑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有关政策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许昌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费用。《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工程定额社保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许昌市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承担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工程定额社保费是国家为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转嫁该项费用。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定额社保费的管理均要执行本实施细则。工程定额社保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受理拨付申请的时间为每年一、二、三季度首月5日前,第四季度为12月15日前。规避工程定额社保费统一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少报、瞒报工程量,工程定额社保费不予拨付或不予全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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