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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男子买到假酒用化名投诉还能“假一赔十”?

发布日期:2018/1/18 20:06:18 浏览:523

来源时间为:2018-1-2

市民刘某买到一箱假酒之后,希望商家“假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把商家起诉到了法院。但因为刘某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向法院提交诉状时使用了化名,导致索赔一波三折。

本报讯(记者毛迎通讯员赵市伟)在一些消费场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假一赔十”的宣传语。这样的承诺并非空穴来风。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市民刘某买到一箱假酒之后,希望商家“假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把商家起诉到了法院。但因为刘某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和向法院提交诉状时使用了化名,导致索赔一波三折。3月14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刘某“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刘某为宴请朋友,在张某经营的商店花2500元钱购买了一箱名牌白酒。席间,刘某发现白酒味道不对,便化名“刘洋”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后这箱酒被厂家鉴定为假酒。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某用“刘洋”这个化名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某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投诉登记表上填写的手机号码与其本人的一致。对以“刘洋”的名义举报被告出售假酒,刘某进行了客观、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解释。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出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张某赔偿刘某现金25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时,由于“刘洋”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刘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之后,刘某以自身名义再次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张某向刘某销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作为销售者,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刘某要求张某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张某赔偿刘某25000元。

鉴于刘某索赔一波三折,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尽量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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