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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消费者协会2022年度民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9 13:08:59 浏览:71

来源时间为:2022-7-18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向石先生退款并赔偿500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店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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