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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女子投保重疾险后确诊患癌,保险公司高调拒赔

发布日期:2022/5/11 12:21:00 浏览:182

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也出现在生活中。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中,买保险就是买保障,能够在身体健康状况出现意外时多一份额外的补贴,渡过难关。

不过现实中却出现很多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案例,就像本文的主角女士,投保后确诊癌症,理赔时却遭到百般刁难。

没办法,朱小凤只有将告上法庭,她能理赔成功吗?

投保后确诊患癌

朱小凤是名精打细算过日子的家庭妇女,半生操劳十分辛苦。

和很多同龄人一样,随着年岁越来越大,虽然身体并没有明显不适,但对健康状况的忧虑却日益加深。

为了查证身体是否有恙,朱小凤心一横花了笔不小的费用,在许昌市魏都区一家民间体检中心进行了检查。

结果显示,朱小凤疑似甲状腺结节。其实这种病在临床上非常常见,并不是什么大病。

但毕竟是个病,而且经过朱小凤查询,这种病患癌的几率还是蛮高的。这也足够朱小凤这样的家庭妇女寝食难安的了。

在朱小凤的潜意识中,一般患上像癌症这样的大病,往往就是等待死亡,然后花光所有家产,受到家人的厌弃。

朱小凤怕死,但更怕穷啊,临死前不能给家庭带来财富,反而花上一笔多么的不划算啊!

为避免患病后大额支出让家庭陷入困顿,也为求个心安,朱小凤决定买一份保险。

有了这样的想法,朱小凤走进了河南省许昌市一家保险公司,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险。

卖保险的小姐姐知道朱小凤的来意后,立即热情地向她介绍了好几种。

都说家庭妇女特别精,朱小凤自然也不例外,在来回对比之后,她选择了一种定期返还型重疾险。

按照小姐姐的介绍,这款保险投入低,而且在期限内没有因发生重大疾病取保的话,还会进行返还。

这种类型相对于家庭并不宽裕的朱小凤来说十分划算,虽然还有点犹豫,最终还是签下了保险合同。

当时约定,朱小凤足额缴纳保险费,如果有重大疾病的话,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基本7万元。

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了一个“等待期”,具体时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

当时小姐姐信誓旦旦地保证,如果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中很明确的约定了“癌症”这一特殊病种。

真是想啥来啥,购买合同一年之后,朱小凤在许昌市一家公立医院确诊为甲状腺癌。

理赔时遭到拒绝

当时朱小凤的心情是绝望的,但现实并非那么无情,家人们对她悉心照顾之余,积极安排她做了手术。

还别说,手术还是相当成功的,朱小凤的病情得到了遏制。

因为看病花了不少钱,这时候朱小凤想到了保险,并在家人陪同下来到保险公司准备理赔。

令朱小凤没想到的是,投保时笑容满面的小姐姐,转眼间却换了个人似的。

虽然还是笑,但仅是资料收集这一块,就让朱小凤及其家属兜兜转转几个来回。

不过从保险理赔程序来说无可厚非,第一次理赔没有经验,跑一些冤枉路倒是见怪不怪。

可是在朱小凤再次上门时,接待她的又是另外一批人。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朱小凤无意中透露了自己投保前曾在体检中心检查一事。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立即引起理赔人员的注意,认为朱小凤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说穿了,就是这个理由足以认定朱小凤隐瞒病情投保,合同约定也就能宣告无效,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但朱小凤及其家属认为,在投保前确实做了体检,但现在朱小凤患上的甲状腺癌,并不能证明甲状腺结节是患癌的诱因。

朱小凤还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也并未要求本人进行体检或提交体检证明,癌症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对朱小凤的说法不置可否,认为即便保险公司没有要求体检,但客户有如实相告身体状况的义务。

如果没有如实相告,在后期查证投保人有隐瞒病史的情况,则合同自动失效。

朱小凤认为保险公司是强词夺理,其目的就是不想赔付保险金。

但现在钱在别人手上,解释权也在保险公司,怎么说都没有理,朱小凤只有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其实看到这里,可能很多读者感觉很懵。到底谁说得有道理呢?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朱小凤呢?

不过,上了法庭,不仅要有理还得有据,法律始终支持的是符合事实、证据确凿的一方。

依法理应予赔付

庭审中,双方对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费的支付进行了确认,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的还是朱小凤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一方是大病初愈的朱小凤,一方是言之凿凿的保险公司。双方的法庭辩论十分激烈,一时之间难分伯仲。

都是甲状腺上的毛病,是否能够证明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的诱因呢?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这件事,胜诉的几率会大一些。

证据显示,朱小凤在投保前确实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患有甲状腺结节。

但体检报告作为证据有个明显的瑕疵,那就是这个体检中心仅仅是个民间体检服务的机构,并非权威医疗机构。

其作出的体检证明,只能仅作参考,并非具有专业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因此不能判定朱小凤存在故意不予告知的情形。

即便朱小凤被确诊为甲状腺结节,则应当证明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这就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认定,按照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反之,如果不能举证的话,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令人遗憾的是,在举证期间,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甲状腺结节与原告朱小凤确诊的右侧甲状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法院支持了朱小凤的诉求。

虽然本案以朱小凤胜诉而告终,但其中还是有诸多疑惑的,比如购买重疾险之前需不需要体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究竟怎样做才能避免日后的纷争。

这些问题不仅是投保人关心的,也是保险公司应当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购买重疾险前并不需要投保人体检,但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如果保险公司非要投保人进行体检,投保人是可以拒绝的。因为这里面有“诚信”“隐私”两个法律问题。

患有疾病在法律角度来说,是个人隐私,除非必要不应被第三人知悉,这是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则。

但在购买重疾险这种“特殊”的时候,应当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如后期理赔时发现并未告知,不仅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还可能会以骗保追究法律责任。

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则保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其实这也是合同约定的关键所在,合同履行是一种诚信原则,双方的诚信义务的是对等的。

所以,投保人在保险时不能抱着坑保险公司一把的心态,保险公司也不能无底线地拒绝赔付,说白了还是以诚信为本,方可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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