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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为分房闹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6/7/3 5:01:49 浏览:415

核心提示:小伙高某与姑娘鲁某同居期间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并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为分割该房产闹上法庭。近日,经许昌县法院法官悉心调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房产分割协议。

小伙高某与姑娘鲁某同居期间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并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为分割该房产闹上法庭。近日,经许昌县法院法官悉心调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房产分割协议。

4年前,安徽籍小伙高某来许昌打工,认识了许昌女孩鲁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感觉情投意合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二人共同筹措首付资金在许昌市区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产,后又共同出资对住房进行了装修。然而好景不长,今年5月份,两人关系出现裂缝并最终分手。因该房产产权证书尚未办理,购房合同书上登记的是鲁某一个人的名字,两人在协商分割房产时意见分歧很大,高某以购房合同虽只登记了鲁某一人的名字,但他所支付房屋首付资金及装修费用的比例较大为由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被告鲁某腾房并协助其办理有关更名手续。

庭审中,鲁某称,因高某系外地人,不方便在本地买房,该房产系二人各出首付的一半并用鲁某的个人住房商贷账户进行首套房贷按揭购买的。因现在该房产已经升值,二人分手之后高某不愿分割房子升值部分,而且以后鲁某如果再买房自然被视为第二套住房,势必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高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后经法官多次调解,近日,高某、鲁某达成房产分割协议,即该房产归高某所有,高某一次性补偿鲁某18万元,鲁某须协助高某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更名手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由高某一人继续用鲁某的个人商贷账户还清该房产剩余贷款,且应保证诚信,及时还款,如果发生矛盾纠纷与鲁某无关。(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王随和周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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