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马某是一对同性恋人,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当马某发现杨某移情别恋后,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并为争夺这套房产所有权闹上法庭。8月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房产纠纷案作出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驳回马某的反诉请求。
身边的事儿
杨某和马某均为女性,杨某是一家超市的老板,马某经营某品牌商品批发生意,基于业务往来频繁,二人相识、相知到渐生好感,随后确定恋爱关系。
2012年,杨某和马某共同到许昌市某房地产公司,分别按照45、55的出资比例,以马某的名义在该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28万元的房屋,收据原件由杨某持有。房屋交付后,杨某出资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随着深入接触,马某发现杨某背着自己又谈了一个男朋友,两人关系出现裂痕。由于房产增值,杨某的男友劝她返还马某所付房款,并将户主更改到
杨某名下。于是,杨某先后三次向马某支付人民币共计18万余元。2015年马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自愿把二人所购房屋更名为杨某。随着房价上涨,马某感觉自己吃了亏,拒不协助杨某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2015年底,杨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马某配合协助自己履行房屋更名义务。马某随即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侵占房屋,并按每月1500元支付自己房租,直至杨某腾空、搬离该房。
结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杨某享有房屋所有权,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杨某办理房屋更名及相关手续,对马某要求杨某按月支付居住房屋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杨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系该房屋共有人,均依法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共有权。杨某分三次退还马某支付的房款,马某所写证明明确表示自愿将争议房屋更名为杨某,并全力予以配合直至更名完成,即房屋所有权归杨某所有。其意思表达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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