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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发布10起投保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0 17:43:31 浏览:118

尽快融入市场,顺畅交易。

案例五

“某证券交易佣金纠纷调解结果获司法确认”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投资者W向12386热线反映,其在A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开户时客户经理承诺账户交易按万分之x收取交易佣金。近期其发现实际A公司一直按千分之x收取佣金,为此向A公司问询原因,被告知“原客户经理已离职并且未查询到下调佣金的申请记录”。

W某认为A公司未按约定收取交易佣金,要求退还交易佣金差额。12386热线将投诉事项转A公司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双方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W某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经河南调解工作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1次在线调解及1次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就本次调解结果进行了司法确认。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投资者开户或办理账户相关业务时,应注意通过公示栏或问询等方式了解业务办理标准和流程,配合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个人证明材料并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请。签署业务协议或服务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签署文件内容,并对申请结果进行确认。

三、案例点评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河南调解工作站负责人:赵树亭

作为打通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诉调对接机制的最后一环,该案得到司法确认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成本低等优势,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一方面能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法律效力,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纠纷的反复,对增强调解权威性及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六

“退市股票转板交易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投诉,反映其通过A证券公司购买的沪市上市公司B的股票2022年被摘牌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股票摘牌后,根据A公司通知,W某已在A公司开通特转A账户,但几个月过去了,W某在A公司证券账户中仍看不到这只股票,无法进行交易,遂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经A公司查询,原因为W某开通特转A账户时关联账户错误,经重新办理,W某持有的B公司股票已可以正常交易。

二、案例分析

根据股转系统《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22〕16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国结算《关于沪市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所涉股票退出登记、退市板块信息申报等安排的通知》(中国结算沪业〔2022〕43号)等相关规定,投资者持有的沪市股票退至三板交易后,如退市公司股份在退市前托管在有股转系统经纪业务资格券商的,投资者应通过该券商开通特转A账户(如该券商不具备股转系统经纪业务资格,应选择具备股转系统经纪业务资格的券商办理退市板块登记)。

由于沪市证券账户暂无法直接在退市板块使用,投资者开立的特转A账户须下挂至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如投资者需要变更该深市A股证券账户,应在股票摘牌后第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托管券商或自行向主办券商申请办理。

本案中,W某在托管券商A公司开通特转A账户时下挂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非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结算申请调整证券账户,导致B公司股票退市后,无法在A公司证券账户显示。

三、案例点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许昌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实施注册制背景下,上市公司数量势必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健全,破发、退市、转板或将成为常态。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托管券商、上市公司公告等多种方式了解退市股票的退市安排,关注中国结算发布的证券账户初步转换结果。

投资者通过线上方式办理特转账户开通业务的,应特别关注特转账户是否能下挂至中国结算指定或配发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如无法下挂的,应选择临柜方式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整深市A股证券账户,并将特转账户下挂至调整后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应做好退市股票的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与交易服务,及时通知客户办理特转账户开立、退市公司股份确权等业务。

案例七

“新三板转板骗局”

一、案例简介

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六到十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二、案例分析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

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

三、案例点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郭旻

近年来,新三板“转板骗局”屡见不鲜,其中以“高额回报”为饵骗取客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相关行为往往与非法证券活动、操纵市场以及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交织,甚至涉及犯罪活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将上述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并提出要求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作为市场投资者,应当擦亮双眼,通过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网站或官方渠道查询了解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学习各类合法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与知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各板块知识与相关证券业务;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八

“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官方邮箱陆续收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受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诱导下载行情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询费。

经A公司核查,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投资者所下软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软件。A公司遂通过公司App客户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第202条,《刑法》第22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荐股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三、案例点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史红星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种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名誉,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判断是否为合法机构: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有以上行为。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应果断拒绝。

案例九

“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举报,反映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暴涨!赚21.5万》等文章,通过公开交易单、展示盈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付费加入其所谓“高端VIP”群,试图骗取投资者高额咨询费用。经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本案中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三、案例点评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张红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或理财服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不管是通过主动添加自媒体平台预留联系方式,还是接到以荐股、理财等名义的不明来电或好友申请,投资者都应首先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切莫轻信“代为操盘、承诺收益”等虚假宣传,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十

“非法售卖‘原始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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