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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一儿童乘坐校车时失足摔伤家人索赔却被拒

发布日期:2017/10/13 16:27:18 浏览:529

来源时间为:2017-09-20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赵市伟宋小然)幼儿园学生刘某在乘校车下车时摔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刘某投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因其诉求超出最高给付限额被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9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理赔款100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是许昌市建安区某双语幼儿园学生。去年的一天,刘某乘坐校车到幼儿园上课,在下车过程中失足摔倒致伤,被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踝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10000元。刘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项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3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不明确,刘某家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刘某投保的学生幼儿园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残疾伤害最高限额10000元,十级伤残最高给付限额是1000元。刘某诉状显示其是在车上摔倒受伤,应该由车辆座位险予以赔付。刘某家人已经另行起诉学校,如学校已经赔偿,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所发生的意外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根据建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刘某家人起诉学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刘某确系乘坐校车到幼儿园上学,在下车过程中从车上摔倒致伤,该事由符合《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故保险公司应按照该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额的合同义务,应支付刘某保险金10000元,刘某主张支付保险理赔款33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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