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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昌格罗科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标识的凉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13:52:12 浏览:395

来源时间为:2018-1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12月26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许昌格罗科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UCCI”标识的凉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许昌格罗科实业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91906481U

法定代表人:乔俊梅

地址:许昌市魏武大道南段与绿槐街交叉口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东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拖鞋、凉鞋等一批货物,报关单证号531620180167618021。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标有“GUCCI”标识的凉鞋10000双(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10000元。

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价格鉴定证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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