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一对再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财务实行AA制,离婚时丈夫称妻子婚后所购买的房屋应属婚后共同财产。4月11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公布了这起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因双方经济未合拢,现所居住房屋归购房人一人所有。
李某、薛某现都已年过六旬,两人于1989年结婚,虽是再婚夫妻,但也共同生活了28年之久。婚后两人无共同孩子,经济也一直未合拢。1997年,妻子薛某缴纳2万8千元购买了他们现在所居住的房屋。2017年1月,薛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这所房屋归她所有。
案件审理中,丈夫李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在薛某购买他们现在所居住的住房时,他曾先后借给妻子8千元,装修所花费的3千多也是他出的,故他们现在所居住的房屋应属婚后财产,归他们共同所有。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因婚后双方经济未合拢,被告李某提出现在居住房屋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他又花费3千多元进行装修,但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原告薛某所购买的这套房屋归薛某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