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5-06
酒后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该赔吗?许昌法院这么判……
2019-05-0621:08:43
生活阿呆
男子醉倒在路上,
不幸被路过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身亡。
由于其生前购有意外伤害保险,
其父母找到某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
不料,某保险公司以
“受酒精影响而导致的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儿子酒后遇车祸身亡,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小王家住许昌市区,其母亲在某保险公司做过多年代理人。2015年4月,小王作为投保人购买了其母亲所在公司的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每年1370元;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年期为10年,保费为每年150元。此后3年,小王如期缴纳保费。
2017年10月3日晚,小王醉酒后倒在市区一机动车道内,不幸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碾压身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王与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小王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父母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孰料,某保险公司认为小王死亡系“受酒精影响而导致的事故”,拒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只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赔付5016元。
2018年4月,因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小王的父母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18年7月,此案开庭审理,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小王父母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本案中,受害人小王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系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且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支付条件约定为:“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小王作为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