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如资料与事实不符,将可能造成评估结果失实。
(三)我们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评估并发表专业意
见,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提供被评估资
产法律权属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予以必要的查验;本评估报告不具有对被评
估资产法律权属确认、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的能力。
(四)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
重新评估。我们不对评估基准日以后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承担责任。
(五)许昌明锦2017年与王丹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王丹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腾飞
学府名苑28号楼404的房屋租赁给许昌明锦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1月6日至
2018年11月6日止,房屋租赁费为36,000.00元/年;许昌明锦2017年与孟丽平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孟丽平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腾飞学府名苑23号楼2单元1002的房屋租赁给许昌明
锦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房屋租赁费为30,000.00
元/年。
(六)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31日,明锦置业承诺不存在除上述已披露事项
之外的对外贷款担保、资产抵押及质押、重大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商业汇
票贴现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
(七)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现场勘
察情况,评估人员未发现明锦置业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明锦置业亦承诺自评估基准日
至评估报告日该公司不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八)评估报告不能视为是对本次评估中存货质量的可靠性的相关保证。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考虑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评估结论不应被认为是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目的下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将本评估报告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摘录报告的部分内
容使用。
(五)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
评估师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评估机构不随意向他人提
供或公开。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18年5月12日。
(此页无)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不动产权证书
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XYZH/2018ZZA10166”
四、河南省信邦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河南信邦土估[2018]
(估)字第023号)(河南信邦土估[2018](估)字第024号)(河南信邦
土估[2018](估)字第025号)
五、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六、签名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七、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