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许昌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延生先生及其配偶史彩霞女士、杨国军先生于2008年3月20日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股或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经营与公司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不向其他企业投资发展与公司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当本人控股或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经营与公司同类(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时,本人将通过增资、转让或出售、租赁等有效途径将该同类业务及其资产纳入公司,或者在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转让给非本人控股或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
承诺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延生及其配偶史彩霞承诺:
自远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远东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远东公司股份,也不由远东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远东公司股票上市后第4年和第5年内,每年在远东公司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15。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远东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远东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国军、徐开阳、葛子义、马喜岭、齐怀德、陈宗申、赵保江、王伟、张卫民承诺:
自远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远东公司股票上市前所持有的远东公司股份,也不由远东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远东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第2年和第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15;在远东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第4年和第5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远东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远东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远东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远东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